发布日期:2024-07-27 14:58 点击次数:133
最近一段时间配资平台的不同之处,民法典的热度很高,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一下子激起了社会的讨论热潮。
其中有几个“观点”是争议比较大的。特别是其中大家议论最多的就是第三条【同居析产纠纷的处理】和第二十条【离婚经济帮助的处理】各种段子解读了很多。为了“社会和谐”我这里就不转述了。
反正段子里所描述出来的那些“脑洞大开”的想法(或许是真实案例),真是听者伤心,闻者落泪。
为什么一个看似简单的“婚姻法”的问题会有如此多复杂的意见。又或者是不是我们的“法律版本”已经跟不上“社会版本”了?
大家好,我是李圆方,今天我们一起聊聊:
“现代婚姻制度”是不是不够“现代”了
对于很多今天的人(不光是年轻人),“婚姻”这两个词太轻松,又太沉重。说“轻松”是因为当下社会很多人不把婚姻当回事,一时冲动就去领证。一时不满就去离婚。愣生生逼出来一个被“诟病”很多的离婚冷静期出来。
大部分想的婚姻,无非是两个人感情到了,搭伙过日子。但是实际上,婚姻对社会、国家和民族来说,是一个根本性问题。
要不然咱们国家不会建国后的第一份法律就是《婚姻法》。1950年4月13日,在中国法制史上,是一个具有里程碑纪念意义的日子: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于当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因为婚姻背后牵涉的问题非常广,背后有家庭关系,有文化观念,有民族血脉,有社会伦理,以及经济社会。是关系到社会、国家和民族的大事。
那么婚姻的实质是什么?或许还是需要从经典中去寻找答案。
恩格斯在所写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做过这样的论述:
“根据我们对古代最文明、最发达的民族所能作的考察,专偶制的起源就是如此。它绝不是个人性爱的结果,它同个人性爱绝对没有关系,因为婚姻和以前一样仍然是权衡利害的婚姻。专偶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产生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
这本《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是恩格斯在1884年整理马克思手稿后而出版的。
140年的时间,我们今天所实施的《婚姻法》,其实和140年前英国所实施的《婚姻法》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而我们今天所吐槽的一些问题,其实在140年前就已经被吐槽。比如在书中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恩格斯就有“吐槽”说:
为了解决这个无法解决的矛盾,《拿破仑法典》第312条规定:
“L’enfant conçu pendant le mariage a pour père le mari”——凡在结婚以后怀胎的婴儿,以丈夫为父。
这便是个体婚制3000年的最后结果。
只不过,恩格斯并没有想到140年后,基因检测技术是如此的成熟,当然,他更想不到的是基因检查技术如此成熟的今天,这个问题依然“无法解决”。
实际上,恩格斯想象不到的问题还有很多。他在“家庭”一章的最后说:
“如果承认家庭已经依次经过四种形式而现在正处在第五种形式中这一事实,那就要产生一个问题:这一形式在将来会不会永久存在?可能的答案只有一个:它正如迄今的情形一样,一定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它是社会制度的产物,它将反映社会制度的发展状况。既然专偶制家庭从文明时代开始以来,已经改进了,而在现代特别显著,那么我们至少可以推测,它能够进一步完善,直至达到两性的平等为止。”
他认为,家庭(婚姻制度)一定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它是社会制度的产物。
其他国家先不去说他,今天中国的男女之间的地位平等,机会均等,资源分配,已经应该是历史上最高的阶段。(大概是比绝大多数的国家要好)。
而这背后其实是两个巨大的变化,一个是科技的迅速进步,让女性的“生产力”整体追上,甚至部分超越了“男性”。
而另外一点,则是社会的原子化,家庭制度从古至今是逐步缩小的一个过程,从几百人的部落,到几十人的家族,再打几个人的家庭,再到两个人的夫妻。本质上是因为生产力提升,在社会化的前提下,协作单位可以越来越小。本来以为到夫妻两个人,就分无可分了。
恩格斯没有想到,在技术的进步的,现代一个普通中国人在外卖,幼儿园和家用电器的保障下,一个人也能过的挺好。
所以,现实基础在变,某些法律越来越让人“不合时宜”也就再正常不过了。
法律无法改变经济基础,法律只能调节分配关系。当通过法律调节的分配关系,和现实经济基础产生较大偏差时,被影响的每一个人都会“理性”的通过自己的行动,逐渐调整自己的行为,以使得经济基础和分配关系能够大致对等和平衡。
(之所以说的这么“学术”,懂得都懂)
最后,想发表两个想法。
一个是,太多人把幸福美满的婚姻当做一个默认的、理所应当的情况。他们假设只要结婚了,有法律保护,自己什么都不需要做,婚姻就必定是圆满的,是顺心如意的。
而实际上大多数的婚姻(80%以上)都是不圆满的婚姻。再幸福的家庭,都有不下于100次想要离婚的念头。幸福与否的关键,不在于婚姻法的约束,在于共同的目标,和持续的努力。
(说个冷知识,法律不保护感情,只保护财产)
另外一个是,这个“征求意见稿”开篇就说:……依法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难道这些“工作”配资平台的不同之处,不应该是由政府承担么?